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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志軍貪腐調查:賣官結成朋黨 出事集體施救

2013-06-18 06:11 來源:長江網

  在劉志軍治下八年,鐵軌在中國版圖上迅速延伸。與此同時,他還在潛心鋪設一個四通八達的利益輸送系統(tǒng),歷時25年“經營”,已覆蓋鐵路部門至少三個層級。奔馳于其上的并非動車組,而是金錢與權力。

  2013年6月9日,原鐵道部部長、黨組書記劉志軍出庭受審,其涉嫌的賄案細節(jié),曝光了這個鐵軌上的“官市”。

  檢方指控,劉志軍自1986年在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任上始,至2011年從鐵道部部長之位落馬,涉嫌因“賣官”受賄1178.65萬元,買官者名單覆蓋六名鐵路官員。連續(xù)“進貢”多年后,這些官員得以在鐵路系統(tǒng)內部數(shù)次升遷,執(zhí)掌重要的機構和部門,或被選任、推薦為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(xié)委員。庭審中,劉志軍認可上述指控。

  官位尋租因呈現(xiàn)復合特征,是最惡劣的貪腐方式。這是腐敗超越低層次的“吃拿卡要”的流程腐敗后,呈現(xiàn)的更為高級復雜的形態(tài),可稱為“超越委托權而出售代理權的腐敗”。以經濟學的眼光來看,通過行賄獲得官位的人,必然隨后通過“賣官”或審批權尋租來獲得回報——即未來的官官或是官商交易。

  在鐵路系統(tǒng)內部,賣官鬻爵也并非劉志軍的專利。從他這里獲得升遷幫助的官員,再度將權力“變現(xiàn)”,向更低層級的官員出售官職。劉志軍本人,亦委托掮客丁書苗以錢鋪路,為下屬“買官”,系統(tǒng)內部的“官職買賣”體系可見端倪。

  體系中各層級都遵循以下原則:向上買官謀求保護傘,從而支撐賣官的運轉;向下賣官和向外尋租乃可保證現(xiàn)金流,繼續(xù)買官擴張可賣資源。鐵路系統(tǒng)內部的“官市”一朝形成,劉志軍與其“朋黨”就結成共罪體系。一旦某官員出事,就會集體施救,避免同盟土崩瓦解。

  “賣官”最長17年

  早在1986年,劉志軍就已開始向下屬“賣官”。

  根據(jù)司法材料,鐵路系統(tǒng)六名官員都曾向其行賄,謀求提拔任用。雖然人數(shù)不多,但每次“賣官”都發(fā)生在鐵路系統(tǒng)重要崗位上,部分官位甚至被幾次倒手,反復套利。處于“官市”上游的劉志軍,賣官行為都發(fā)生于其任職鐵路分局一把手和鐵道部官員時期。不少涉案官員都是在行賄四五年后,方獲提拔。

  檢方指控,1986年,時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劉志軍,接受該局多種經營辦公室經濟開發(fā)部副經理劉敏霖請托,為對方職務晉升“開綠燈”。

  此后,劉志軍仕途一路走高,離開武漢。他對劉敏霖的賣官生意并未因此中斷,而是持續(xù)了17年。案卷顯示,劉志軍分別在鄭州鐵路局副局長、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、副部長任上,三次幫忙提拔劉敏霖,使后者官至武漢鐵路煙草專賣局局長。劉敏霖先后28次給予劉志軍錢款,折合176.56萬元。

  25年內,劉志軍沉浮宦海,數(shù)度升遷,從中南地區(qū)一個鐵路分局的局長,最終成為鐵路王國最有權勢的人。武漢涉水“官職買賣”后,劉志軍將此類交易于北京、天津、哈爾濱、長春、柳州和南昌多地復制。

  與大規(guī)模賣官案件不同,劉志軍向下賣官并非事前明碼標價,而是基于裙帶關系、任人唯親或謀求好處費的偶發(fā)個案。在行賄劉志軍的買官者中,都與其在工作上有過交集。

  南昌鐵路局原局長邵力平是劉志軍提拔的另一名武漢舊交。自1999年起,十年內邵力平陸續(xù)向劉志軍“進貢”七次,折合744.15萬元。這也是劉志軍涉嫌的最大一筆“賣官”賄賂款。邵因此得以橫跨鄭州、柳州和南昌三個鐵路局,且每次都坐上各局的第一把交椅。

  鐵路系統(tǒng)內部人士告訴《財經》記者,鐵路的工種繁多,考核難以量化,提拔標準不清晰。劉志軍案中,部分行賄官員在獲提拔任用時,還按規(guī)定程序走了過場,賣官操作隱秘,難以暴露。因此,劉志軍的“賣官”交易可長線保持,時間跨度最長17年,最短的也有4年。

  分析劉志軍案發(fā)現(xiàn),其“官市”門檻并不高,局級干部可從中謀求升遷,基層干部謀官亦可直通劉志軍。在國內官僚體制下,越級行賄高層,由對方出面向下級施壓以達到基層干部的買官目的,并不鮮見。而且,這種方式不易引起外界注意,繞開紀檢監(jiān)察部門的關注。

  起訴書指控,1996年起,時任長春鐵路分局列車段段長王子博便開始“活動”劉志軍,四年內累計給他送上5萬美元,折合人民幣41.44萬元。2000年初,王子博得以擔任長春鐵路分局副局長,劉志軍在背后發(fā)揮了作用。

  居鐵道部部長之位后,劉志軍的能量已能輻射到鐵路系統(tǒng)之外。京津地區(qū)的兩名鐵路官員就曾向其謀求擔任全國人大代表、全國政協(xié)委員。

  檢方指控,2002年至2003年,劉志軍接受時任天津鐵路分局局長梁映光的請托,推薦他為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,并因此從梁處收受賄賂51萬元。原北京鐵路局分局局長安路勤連續(xù)六年到劉志軍處走動,送上錢款82.73萬元。劉為其擔任局長、推薦其為第十一屆全國政協(xié)委員人選等事項提供了幫助。

  劉志軍還曾為了給自己去職后鋪路,意圖“買官”扶正一名副部長,希望通過裙帶門生鋪設私人關系網,離任鐵道部長后仍能延續(xù)此前的利益。

  案卷材料證明,2008年至2010年,劉志軍指使掮客——山西女商人丁書苗疏通關系,丁書苗找到北京一家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幫忙,并支付500萬元,結果最終未能成功。

  朋黨“賣官”潮

  在劉志軍涉嫌受賄的兩項指控中,均涉及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。作為劉志軍的昔日盟友,如今他已是一名階下囚。

  1997年,時任哈爾濱鐵路局黨委書記何洪達第一次行賄劉志軍,從此進入劉的利益鏈條。五年內,他先后給予劉志軍10萬美元,共計折合人民幣82.77萬元。在劉志軍的幫助下,2000年4月起,何洪達先升至哈爾濱鐵路局局長,2004年又調入鐵道部任政治部主任,追隨劉志軍。

責編:馬珊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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